| 发布日期:2025-12-12 | 来源: | 浏览次数:65 次 |
各合作单位、广大消费者及社会各界朋友:
西安太极药业有限公司作为国药准字号Z20026455产品“利夫康洗剂”的独家生产企业,始终将产品质量与消费者用药安全置于首位。去年,我司发现有不法厂商生产、销售仿冒“利夫康洗剂”的伪劣产品,该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健康权益与我司品牌声誉。我司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启动法律维权程序,依法举报并全力配合监管部门调查。目前,该案已由监管部门查处完毕。为以正视听,现将事件经过与出处罚结果郑重公告如下:
一、侵权事实
近期,我司发现多个线上平台出现销售与我司正品“利夫康洗剂”同名的仿冒产品,刻意模仿我司药品的包装、标签,却以“附带喷头”、“医疗器械”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经核实及大量消费者反馈,其瓶内液体并非我司正品,实为非法生产,且已导致多名使用者出现严重皮肤过敏等伤害,危及消费者健康。
面对这一恶劣侵权行为,我司立即成立专项小组,全面展开证据收集与核查工作。我们对仿冒产品的特征进行了详细记录与取证:
仿冒产品具体信息如下:

我司正规产品如下:

二、官方行政处罚决定(全文公示)
经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现已作出正式行政处罚。为郑重起见,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结果原文公示如下:
【广西市场监管局】
您好!根据相关规定,您的举报编号21450900002024121809697247经立案调查,案件予以行政处罚。并案办结。本局决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2.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作如下处罚:
一、当事人生产不符合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80000元。因当事人已经对召回的涉案产品进行销毁,故不再做没收处理;
二、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的包装近似的标识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第一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因当事人已经对召回的涉案产品进行销毁,故不再做没收处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3976.55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123976.55元。(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我司严正声明
此次事件表明,市场上仍存在不法分子企图以假乱真,谋取非法利益,置消费者健康于不顾。对此,我司郑重声明:
1、对一切违法侵权行为持“零容忍”态度。我司将运用法律武器,坚决追究任何仿冒、侵害我司知识产权及产品声誉的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做到违法必追、究责到底。
2、坚决捍卫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司将持续加大市场监控与维权,不懈打击不法厂商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3、请广大消费者务必认准正品。唯一正品“利夫康洗剂”为国药准字号Z20026455产品,请购买时仔细核对药品批准文号、适应症、生产厂家(西安太极药业有限公司)。任何宣称“医疗器械”、包装近似但内容物不同的产品,均属假冒,请勿购买使用,并欢迎向我司举报。
4、感谢广大用户长期以来的信任与支持,感谢监管部门的公正执法。我司承诺,始终以最高的责任感,保障产品质量与消费者用药安全,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市场的公平正义。
特此声明。
西安太极药业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2日